王胤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01 浏览次数:

王胤煌校友

 

 

王胤煌,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检察官,196611月生,曾任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主诉检察官。2003年调任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分管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法警大队、技术科。2011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

    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多年来,始终保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理性平和的执法理念,廉洁奉公,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1997年从市检察院办公室调整到公诉处工作以来,共亲自带领主诉办案组同志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00多件1500多人,其中大多数是重特大、有影响或疑难案件。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邱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黄某某等人挪用公款、贷款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等。组织或指挥反贪、反渎等部门干警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20多件。因工作成绩突出,曾两次荣立三等功;两次荣获泉州市检察系统“全市优秀公诉人”称号;荣获泉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人事厅联合授予“全省优秀公诉人”称号;入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纂的《光辉岁月·中国优秀检察官荣誉档案》。

    追求正义,依法公正办案是他的最高价值目标。他办理案件,从不机械片面地从字面表述来理解、解释法律,总是在法律规范与不断变化的具体的感性的生活事实之间不停地反复地寻找其最佳对应节点,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如林某某等人非法买卖炸药系列案,因这种情形在当地较普遍,开采石窟是许多农民为养家糊口的传统重要谋生手段,他们的动机单纯朴素,买卖炸药只是为开山采石所需。如果机械地适用刑法规定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不符合罪行相一致原则,社会观感不佳,且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考虑底层群众的生存现实,有必要充分运用高法补充解释关于“确因生产生活所需,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进行扩大解释,更符合刑法的真实内涵,最后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保持平和、理性执法心态,对自己出庭公诉的案件,确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十分重视对被告人酌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对职业道德高尚的辩护人,心中充满敬意,并不断地修正因自己职业而形成偏见,使控辩形成理性对抗,良性互动。坚持正义理念,忠于刑法精神,从不滥用刑法规定上的漏洞,作出不利于被告人处罚结论。

他不断总结办案心得,特别是在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方面做了一些研究,并将这些研究的心得体会与执法实践部门的干警共同分享,10多年来,共应邀到公安、海关、边防等执法部门讲课60多场次,受到广泛认可。2001年被泉州市公安局聘为客座教官。

在华侨大学法学院三年的法律硕士学习期间,能自觉加强法学专业理论学习,并结合自身所从事的检察工作进行调研,所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刊登,表现出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运用能力,无论是法律理论、法律精神或是执法理念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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