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校学生处《华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1-11-21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20112 

 

关于华侨大学非国家任务全日制研究生

普通奖学金发放政策调整的会议纪要

 

2011120上午,关一凡副校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校非国家任务(以下简称自费)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问题。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我校自20049月起,按照国家任务(以下简称公费)全日制研究生的标准,向自费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即根据其工作年限每月给予259.7元、279.7元和299.7元不等的普通奖学金,每年发放12个月。这在当时我校研究生办学规模较小、自费研究生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是适当的,既有利于扩大我校硕士研究生规模,又不至于给学校财务带来大的负担。

但随着我校研究生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根据教育部政策,今后硕士研究生办学规模的扩大主要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数量的增加,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多数是自费的,即其培养成本只能靠学费收入,没有相应的财政拨款,另一方面,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费〔2010343号文件,自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不能高于每年6000元。因此,如果仍按原有办法向自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我校每年每生的收入还不到2900元(学费6000元减去普通奖学金3116.40元),根本无法补偿培养成本。再加上自费硕士研究生人数的增加,将会给学校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目前,国家现有政策只要求学校向公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而且据了解目前多数高校只对公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调整自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政策。同时为稳妥起见,建议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进行调整:

1.2011级新生起,对自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

2.20113月起,对2010级自费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根据闽价费〔2010343号文件,其学费标准由原定每年10000元降低至6000元)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对其他在校的自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仍按原有标准继续发放。

 

出席关一凡  陈国柱  钟伟丽  姚培生  林诗峰  林锦全

列席陈洪峰 魏志勤

记录:魏志

 

主送:各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分子药物学研究所。

抄送:校领导,纪委,研究生处、财务处。

校长办公室201131日印发            

 

 

 

 

华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20108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教财〔199685号、教财〔200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境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每生每月1000元,一学年发放12个月。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一学年发放12个月。    

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院依据享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在职人员,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原单位的工资关系、学历证明和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年限证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与原单位和学校有协议、学校不负责其待遇的不发;   

2.在职研究生不发;   

3.休学者停发休学期间普通奖学金;   

4. 因病以外的其他原因,申请中途暂时停学者停发;   

5. 在学期间,因公派出国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6. 因自费出国而申请中途退学者,从学校批准退学的第二个月起停发;   

7. 申请延期毕业者,延期期间不发;

8.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停发一个月;

9. 其他特殊原因,需停发其奖学金的。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第二个月起分别不同情况停发部分奖学金:

1. 受通报批评者,停发半个月奖学金;   

2. 受警告者,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3. 受严重警告者,停发两个月奖学金;

4. 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奖学金;    

5.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全部停发;

6. 受开除学籍者,全部停发。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学生有义务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对于故意拖欠学杂费的研究生,学校将缓发普通奖学金,至其缴清后,再进行补发,同时恢复按月正常发放。对于确因经济困难,且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后认定其情况属实,不对其进行缓发处理。   

第八条  停发奖学金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原则上应由本人克服;经本人努力还无法坚持学习时可适当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审批时需从严掌握。

第九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书报费补助已含在普通奖学金中,不再单独发放。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粮油、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9.7元,与普通奖学金同时发放。博士研究生的粮油、副食品补贴已包含在1000元之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每年的9月份报送一次完整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册(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经学院、学生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确认后,作为当学年普通奖学金发放的基本依据。当学年的其他月份,学院在每个月的5日之前报《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作为学生处、财务处审核、发放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新生从入学注册当月起,按月发放。

毕业生根据学校要求,在15日前离校的,离校当月不再发给奖学金;在15日后离校的,离校当月发给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