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细则(试行)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

200963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秩序,明确教师职责,规范学生在学管理,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华侨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申请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学生课程学习

第一节 纪律与考勤

第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的安排,准时上课,不旷课、迟到、早退。

第二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者,须凭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并经班主任批准,方可请假。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经法硕中心主任批准。

在职法律硕士请假,需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根据《关于在职法律硕士考勤、考试管理的若干规定》,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原则上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2/3,无故旷课超过修习课程学时量的1/3者,需办理重修手续,重新学习。

第二节 课程考核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需通过考核;考核的方式为笔试和课程论文两种形式,原则上必修课采用笔试的方式考核,选修课可以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的形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教学实践环节(学术讲座等)考核采用学生签到登记或者读书笔记的方式,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加以评定,记分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由班主任统一评定成绩。
第五条 评分标准: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必修课程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为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2014级及以后,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以取得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三节 重修和作弊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对在考试中作弊的研究生,除给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登记,须办理重修手续进行重修。
第二章 学位论文
第七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至少要用一年时间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论证、审查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环节,也是学位申请工作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在第四学期前五周撰写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后,由法律硕士中心组织开题评审。凡是未进行开题,或开题未通过,或开题报告材料备案不完整的学位论文,将不得申请送审和答辩。
第九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应选择有重要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课题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必须有所创新。
第三章 实习与社会调查
第一节 全日制法律硕士实习

第十条 实习活动是全日制法律硕士学习的重要步骤,教学实习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班主任应于学生进入第4学期时,制定其所指导的实习团队的教学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在实习后报法律硕士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方可获得学分。

第四章 任课教师职责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更改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进度表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开课提示或者开课通知后要认真备课,备好教案,填写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任意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者,需提前一周向法律硕士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以便及时做出安排。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让其他教师代替授课,违反者将扣减课酬金。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漏课、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掌握研究生到课情况,填写《考勤表》,严格执行学校和法律硕士中心的相关考勤规定。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承担课程考核任务,命题应以考察独立思考和钻研问题的能力为主。必修课以笔试为主,其他课程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笔试或课程论文形式。凡采取笔试形式的考试,任课老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提交AB两套试卷,由法律硕士中心抽考其中一套试卷。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任课教师均应在考核完成的一个月内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和打印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试卷交中心统一保管。

第五章 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一节 本院导师

第二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华侨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文件要求,才有资格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法律硕士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可指导研究生2-5名。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定工作在第一学期实施;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选定工作在第二学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成长负责,经常关心和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学习、思想、作风及生活等方面的状况,做到教书育人。

第二十四条 导师应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和中心有关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中心的安排参与或承担拟定法律硕士专业目录和有关招生命题、评卷、录取等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指导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导师应引导学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学生发展动态,使学生养成高尚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二十八条 导师应定期指导和检查学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其他培养环节的实施,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定期与学生见面并形成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审定学生的外出学习计划(包括社会调查、搜集资料、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外出听课等),并检查其学习情况。

第三十条 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报告、拟定工作计划与写作大纲,并最后审定论文。导师必须立足于指导,不应包办代替。

第三十一条 导师应做好学生的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对完成工作量较少、阶段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应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导师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并协助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和研究生院做好论文答辩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学年思想小结、毕业鉴定等工作,对自己指导的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节 兼职导师
第三十四条 兼职导师在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中选聘。
第三十五条 兼职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2)在公、检、法、司等实际部门中具有一定科研能力,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够承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3)能够讲授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或者承担讲座课程者;

4)具有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二级律师、高级工程师等资格(有博士学位者可放宽条件);

经华侨大学、法学院或者法律硕士中心聘任为兼职教授、课程教授者,当然成为法律硕士兼职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兼职导师指导学生的工作,由法律硕士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节 双导师制度
第三十七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双导师制,每个学生的学习和论文写作,享有本院导师和兼职导师各一名联合指导。
第三十八条 在双导师制模式下,以本院导师组织实施培养工作为主,并与兼职导师定期交流所指导学生的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每届研究生毕业后,应写出书面总结。

第六章 班主任职责

第三十九条 班主任是指承担法律硕士研究生思想引导、职业指引、组织法律硕士引导性课程任务的班级指导教师。
第四十条 班主任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优秀的青年教学研究人员根据需要亦可担任。
第四十一条 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学习态度和专业思想教育,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组织、策划、主持学生的引导性课程,向法律硕士中心提出引导性课程的设置、教师遴选和工作安排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班主任协助组织实施法律硕士实践性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活动,主持相关课堂讨论、组织学术客串、讲座,协助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的课外学术研讨活动;
第四十四条 班主任组织和参加学生的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做好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奖学金、奖惩和毕业鉴定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班主任配合法律硕士中心做好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参加公益活动等各项工作。

第七章教学组织工作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硕士中心在学校研究生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指导下,可自主决定本中心法律硕士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文件。

第二节 法律硕士招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律硕士中心按学校规定配合校研究生院和学院,组织做好如下工作:

1.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

2.法律硕士考试命题、阅卷工作;

3.法律硕士录取工作;

第三节 法律硕士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院指导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修订培养方案,审核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第四十九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制定本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五十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本中心任课教师的教学课程管理,负责组织课程考试和成绩录入。提供学生听课名单和成绩登记表。

第五十一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负责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中心保存。

第四节 法律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管理

第五十二条 法律硕士中心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五十三条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根据国家及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办法在第六学期组织实施。

第五节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四条 法律硕士中心负责本中心学生入学注册、学生证、校徽发放、学籍卡片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十五条 法律硕士中心负责学生导师的确定和转换工作。

第五十六条 法律硕士中心负责审核学生的休学、退学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法律硕士中心按照学校规定和中心的奖励办法,对学生进行奖惩提出建议,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六节 成绩管理

第五十八条 法律硕士中心负责及时收齐各课程的试卷和《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