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法律硕士考勤、考试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勤、考试管理,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侨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本中心有关法律硕士管理规范,结合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通则

1.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由考试和考勤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考试成绩占70-80%,考勤占20-30%
2.
各科任课教师和教务秘书要按上述内容记载学习成绩,并执行必修课70分及格、选修课60分及格的学分标准。从2014级开始,必修课和选修课均执行60分及格的学分标准。
3.
为有利学习和相互促进,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可分成若干学习小组。学习小组是考勤、考试管理的工作环节之一。
二、考试
1.
试题要恰当反映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强化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运用能力,增加材料分析(案例分析)等综合分析性的试题比重。
2.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AB两套试题及参考答案交予法律硕士教务秘书。
3.
为防止作弊,考试试卷应采用带有特殊标识的专用纸制作。
4.
以课程论文的形式考核的,应当适当反映上课的讲授内容,课程论文的成绩与出勤率高低成正比例对应关系。

三、 考勤
.保证到课率是保证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法律硕士办公室要加强对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勤管理。
.任课教师应采取签到、点名、抽查或者通过课堂作业等各种方式对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每次到课情况进行考核,任课教师在期末将考勤表送交中心教学秘书。

3.法律硕士中心将实施签到、点名、抽查等方式对考勤实施监督。
4
.每门课的考勤满分为20分。每学期每门课程考勤不应少于课时数的2/3。每次考勤结果应有明确记载,无故旷课者,应当每次扣减考勤分2分。每门课程累计旷课达1/3学时,累计缺勤(含请假)达2/3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应重修该门课程。
四、 请假
.严格控制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请假。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因病因公事确实不能正常到课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以单位名义开具的事假介绍信向教务秘书报告,填写专用的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需经在职法律硕士中心主任批准。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请假超过10天者,多出天数作旷课计,相关审批人将通过请假登记表掌握并控制学生请假的情况。
5.
事假期间,如遇任课教师布置课堂作业,原则上不予补做,但可不扣考勤分。
  .无论病假、事假,每门课程累计缺勤该门课程总学时的2/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不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未经续假而逾期者,均以旷课论。
8.
一学期各门课程累计旷课达1/3学时者,给予通报;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2/3者,将该学生在校表现以及出勤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五、 缓考、补考与重修
1.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获准休假期间或因公出差未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每学期缓考科目原则上不超过2门(身患重疾的病假者或特殊情况除外)。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卷面成绩仍以100分计。
2.
对于参加各科期末考试,因为该次考试成绩较低而使该科学习成绩未达合格标准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法律硕士中心组织进行补考。补考卷面成绩仍以100分计。
补考合格后的学习成绩,必修课以70分记载,选修课以60分记载。从2014级开始,补考合格后的学习成绩,均以60分记载。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安排补考,须重修课程,并随下一年级听课、考勤与考试。
1)因缺勤未获足够平时成绩而导致单科学习成绩不合格者;
2)经过补考后单科学习成绩仍未达合格者。
4.
按照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累计2门以上不及格,或者1门不及格并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将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六、附则

1.本规定如有与之前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仍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
2.
本规定经法律硕士教学培养指导委员会通过后于2008918起颁布实施,其解释权在法律硕士中心。